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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勿被罪名标签误导,关键在于证据与细节审查。许多家属首次咨询此类案件时,常直接询问:“当事人从东南亚返回,现涉嫌诈骗罪及偷越国(边)境罪,是否已基本定罪?” 本观点一贯明确:此类案件不可仅凭罪名标签或“境外园区”“电诈”等词语即予定性。 现行法律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总体从严打击,但同时强调以证据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对被诱骗或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坚持宽严相济,从宽处理。 因此,此类案件并非无辩护空间,而是需逐层剖析事实、分工、证据及程序。 第一,审查当事人出境前是否明知将从事诈骗活动。家属常忽略“出境”本身不等同于“明知从事诈骗”。部分当事人以“高薪客服”“技术维护”或“海外务工”为诱因出境;抵达境外后方发现工作性质改变,并遭受人身控制。办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梳理时间线: 出境前获取的信息来源、招募方式及联系人;抵达境外后的接触情况、意识到异常的时间、离境尝试及返回时间。一旦时间线厘清,可影响主观明知认定、诱骗或胁迫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评估。 第二,考察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跨境电诈案件不可将所有涉境外窝点人员视为同一角色。部分人从事聊天诱导转账;部分负责设备、翻译或后勤;另有部分仅临时从事辅助工作。刑事辩护重点在于当事人行为在链条中的作用,而非仅凭“在场”。对犯罪集团或团伙的认定标准包括:管理控制、利润分成、费用收取、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关联度及地位作用。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受雇或被利用从事信息登记、材料递交等辅助行为,未直接实施核心犯罪的,一般不予刑事追究。 第三,诈骗罪成立需证据链完整。家属常称“当事人被骗前往”,但仅凭口供不足以支持。关键审查案卷中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实际参与诈骗环节、具体环节、聊天记录、设备数据、岗位分工、资金流向及被害损失。 第四,偷越国(边)境罪不可仅凭返回事实倒推。常见误区为从东南亚绕行返回即定罪,此不必然。需审查行为路径、同行关系、越境方式、返回节点及越境目的。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有明确标准,仅“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目的”方属加重情形;受组织者安排偶然同行的,不构成“结伙”;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投案自首的,一般按一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