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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发文明确:地方政府不对国企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广西发改委网站6月5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为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通过各类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建设,严禁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模式支持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分配收益和风险,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承担本金损失和回购等;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其他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887344341/707e96d502001do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