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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正在从「公开化」走向「封闭化」丨郑文鑫律师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前几年,刑事司法改革,一直在朝公开化的方向上努力,其中就包括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但这几年,这种公开化的改革正在倒退。 现在,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些司法文件,却经常不被公开,比如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明确要求该纪要不得在媒体上刊登。 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内部文件也都是不公开的。这些司法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定罪量刑时适用,但就是不公开。作为律师,在公开渠道上,根本无法查询到这些规定,甚至不知道,涉及多少金额可以构成犯罪,可以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甚是荒唐! 2018年刑诉法修改给我国刑事司法带来“颠覆性”的变化,监察体制改革和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影响尤烈: 第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与职务犯罪关联的罪名,从原来的检察院反贪反渎局管辖改革为监察委调查。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调查期间(主要指调查犯罪),不属于侦查行为,被调查人不享受宪法赋予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第二个是,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检察院获得了实质上的裁判权,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原则上法院必须采纳,根据两高公开的数据,当前检察院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达到90%以上,而法院的采纳率也高达95%,这就说明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认罪认罚解决的,而不是通过庭审解决的,更不是在法院阶段解决。 检察院以及检察官享有巨大的裁判权力,控辩双方不再是平等对抗的相对方,检察院/检察官成为裁判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了。更关键的是,量刑协商实质上往往异化成量刑通知。协商显然不足的,检察官往往也不愿意和律师协商,律师很难像拥有庭审一样公开的程序去表达意见。 从此前的改革方向,我们看到了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但现在,申请庭审直播相当困难,法官一般也不同意。另一方面就是裁判文书公开也逐渐变成选择性公开。有一天,我自己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中输入自己的信息,发现原来好多个可以查阅的成功案例现在都查询不到了,仅仅按照可查询的信息看,我甚至很难看出是一个刑事律师了,因为跟刑事案件有关的案子,似乎都被屏蔽了。更甚者是,现在法院经常用各种方式限制旁听,疫情期间不允许旁听,疫情之后,则是各种限制旁听。近期某中院甚至出现变相限制律师开庭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是参照西方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进行设计的,但这个模式很显然经常不起作用。比如纪委监委办理的案子,检法两家原则上很难有不同的意见,也不敢轻易改变,甚至在非纪委监委办理的案子中,有的案子法院在判决之前,也要请示纪委监委的意见。 还有诸如扫黑除恶案件,检法两家都提前介入,甚至上级法院也提前介入,在政法委扫黑办的统一部署下,形成意见,剩下就是公安依葫芦画瓢调查取证的问题了。比如内蒙古刘素琴涉黑案,二审法院不小心泄露出来的副卷显示,该案公检法三长甚至是上级法院早就介入讨论,并认为“涉案特征不明显”“本案确实先天不足”等无罪意见,但结论还是“黑打下去”,造出了一个涉黑案子。 https://mp.weixin.qq.com/s/7QfFZ358_3CG98t-glFuX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