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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136

@talking_nonsense

无用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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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1月23日2022/11/23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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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内容

#TIL 陪审团制度最初是保护陪审团,而不是被告的 > 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没有合理疑虑原则是一种证据原则——只要有一个陪审员对被告有罪这一点还有任何一点点合理的怀疑的话,就禁止对被告定罪。这是一种对被告的保护。 然而根据法学史家詹姆斯·维特曼的研究,这个原则在中世纪产生的时候,完全跟保护被告无关,它是为了保护陪审员的良心,所以它不是一种证据原则,而是一种道德安抚原则。 在中世纪的时候,如果一个人被定罪,他往往面临极其残酷的刑罚,比如说鞭打、断肢或者砍头。那时的人基本上都是基督徒,他们相信,如果一个陪审员把无辜的人判刑了,他死后也将遭到相应的报复,上帝会把类似的刑罚施加在他们身上,而且万劫不复。 所以当一个普通人被拉去做陪审员的时候,内心是无比恐惧的,即便他们根据目前的证据已经非常确信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也会想到自己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为了避免这一点点危险,宁肯放掉一个真正的罪犯,这样就导致很多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 所以没有合理疑虑的原则在当时应运而生,它告诉陪审员,如果你扪心自问,你对被告有罪这一点已经不再有合理的怀疑,那你就可以坦荡地给他定罪。 维特曼指出,经过了几百年的时间,人们不断地内化了没有合理疑虑作为道德安抚原则的效力之后,陪审员才慢慢习惯了根据没有合理怀疑的原则将被告定罪,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上面,人们已经经历了这样的一种格式塔的转换。 当陪审员根据没有合理疑虑原则代表人民判断一个人的罪行的时候,只要他尽力了,即便错判,道德责任也完全不在陪审员身上,无论是道歉、赔偿还是良心上的包袱,所有公民共同来承担。 From 一席播客 /公众号文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