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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自 4 月 1 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快充停车位占比应当不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 30%。